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15 14:00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或投资司子站,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专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
2017年2月15日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逐步完善、稳定运行并发挥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内涵】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线平台适用于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四条 【平台组成】在线平台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组成。中央平台负责管理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地方平台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地方各级在线平台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XX省、XX市、XX县)”。
第五条【平台功能】各级在线平台由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政务外网审批监管系统构成。互联网门户网站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申报、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审批监管系统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大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第二章 工作体系
第六条 【体系组成】在线平台工作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建设运维部门共同组成。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在线平台建设、应用、规范运行,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标准规范并督促落实,开展绩效管理。
中央平台综合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地方平台综合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由地方政府指定。
第八条 【应用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负责通过在线平台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审批和监管职能,制定内部工作规则,编制完善、及时公开办事指南,包括审批依据、审批内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管要求、联系方式等;及时共享相关事项办理信息;建设完善本部门与审批监管相关的业务系统,指导协调本系统在线平台建设和运行工作。
应用管理部门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办理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部门或机构。
第九条 【建设运维部门】建设运维部门。负责在线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建设与完善在线平台功能,满足业务需要;制定运行维护细则、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防护策略,确保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中央平台建设运维部门为国家信息中心。地方平台由地方政府指定相关单位负责。
第三章 项目代码
第十条 【代码作用】各类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项目代码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
第十一条【赋码规则】编码规则由中央平台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定。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赋码。
第十二条 【代码兼容及调整】项目已有非在线平台编码的,要按照在线平台统一规则赋予项目代码,并与原编码进行对应。
项目延期或调整的,项目代码保持不变;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应当重新赋码。
第十三条【代码应用】应用管理部门要推行项目代码应用,审批文件、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应用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相关审批事项、下达资金等,要首先核验项目代码。
第四章 运行规则
第十四条【办理流程】项目单位在线申报,获取项目代码;各应用管理部门依责办理,优化服务。各级在线平台要强化技术手段,支持有关业务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一) 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在线平台填报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填报项目信息时,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在线平台所公开的办事指南真实完整准确填报。在线平台应当根据办事指南和项目申报信息等,向项目单位告知应办事项,强化事前服务。项目单位凭项目代码根据平台所示的办事指南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项目变更、中止,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申请。
(二) 项目受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审批事项申请,接收申报材料应当核验项目代码,对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应用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线平台开始计时。
(三) 项目办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事项,通过在线平台及时交换审批事项的收件、受理、办理、办结等信息,并告知项目单位。
(四) 特别程序。项目履行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技术审查、现场核查等特别程序,其办理时限不计入应用管理部门的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将特别程序的办理信息及时告知在线平台。
(五) 事项办结。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结意见及相关审批文件的文号、标题等相关信息交换至在线平台。
事前告知项目单位的应办事项全部办结后,由在线平台生成办结告知书并通知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中介服务】应用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及其委托办理过程要纳入在线平台运行,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上下联动】在线平台支持各级各部门纵横协同办理项目审批事项。涉及中央和地方需要交换的项目及审批事项信息,应当及时在中央平台和省级地方平台之间交换。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共享】项目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开。项目单位可凭项目代码查询项目办理过程及审批结果。
第五章 运行保障
第十八条【运行要求】建设运维部门应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国家相关要求,保障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各级在线平台升级改造及运维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建设运维单位的部门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安全保障】各级在线平台要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有关要求。建设运维部门会同应用管理部实时监控在线平台数据运行情况,严格实行安全防护策略,完善数据备份、恢复和容灾机制。
第二十条【数据接口规范】各级在线平台应按照在线平台统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和数据交换频率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并保证数据质量。若数据规范进行调整,各级在线平台应按要求及时进行适应性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制度规则】各部门、各地方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完善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运行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规则,共同加强管理,保证平稳运行。
第二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